买了机器,机器创造的价值就全部归我吗?
有人针对我的文章提出了一个非常有力的问题:
“机器是谁设计的、谁制造的、谁运输的、谁安装的、谁调试的……重要吗?”
“关键是我把机器买来了,我支付了它全部的价值。那么机器就是我的,它创造的一切价值当然归我。”
他还举了一个非常直观的例子:
“你买一台车跑出租,赚了1万元,难道还要把钱分给汽车设计者、制造者、运输者、仓库管理者、销售者?”
这个反驳有道理。
而且它恰恰帮助我们把“因果价值论”进一步说清楚。
我的答案是:
买断一个东西的所有权,可以买断这个东西未来收益的一部分权利;但这不等于买断了这个东西历史上所有因果贡献的“永久分成权”。
这两个概念必须分开。
一、先说出租车的例子:当然不用分钱给汽车制造者
假设小明花50万元买了一辆汽车。
汽车公司已经把车卖给小明。
小明支付了50万元。
交易完成。
从这以后,小明开车跑出租,一个月赚1万元。
这1万元当然不需要再分给:
汽车设计师;
工厂工人;
钢铁厂;
轮胎厂;
运输公司;
4S店;
甚至发明汽车的人。
否则整个现代经济根本无法运行。
为什么?
因为这些关系已经结算过了。
汽车制造者通过出售汽车获得了自己的收入。
小明通过购买汽车获得了汽车的使用权以及相应的产权。
因此:
过去的贡献可以通过一次交易完成结算,而不需要永久绑定到未来收益。
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。
二、所以我并不是主张“机器每创造1块钱,就要给历史上的所有人分钱”
如果我的理论真的得出这个结论,那确实是荒谬的。
假设一台电脑里包含:
芯片设计师的贡献;
晶圆厂工人的贡献;
软件工程师的贡献;
矿工的贡献;
运输人员的贡献;
电力系统的贡献……
难道电脑每运行一次,就把收入按照历史因果关系重新分一遍?
当然不可能。
因为:
交易已经完成了阶段性结算。
所以这里需要修改一个容易产生误解的表述:
因果贡献不是永久分红权。
这是我认为“因果价值论”必须增加的一条原则。
三、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?
还是用汽车来说明。
汽车制造出来的时候:
汽车设计者、工程师、工人、供应商等共同参与了汽车的形成。
他们因此获得收入。
然后汽车卖给小明。
这一次交易把过去的生产关系进行了结算。
从这一刻开始:
小明拥有这辆汽车。
小明开汽车跑出租。
现在产生的新收入,是一个新的生产过程。
这个新的生产过程里面:
小明的劳动;
汽车的生产能力;
道路;
燃油;
平台;
市场需求;
等等共同产生新的结果。
所以:
汽车制造者不应该因为曾经制造过汽车,就永久分享小明以后的出租车收入。
这一点我完全同意。
四、那么“因果价值”到底还有什么用?
关键就在这里。
它不是用来计算:
“这辆车过去所有参与者今天应该分多少钱。”
而是用来回答:
“当前这个结果,是哪些主体共同造成的?”
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。
例如:
小明开出租车,一个月收入1万元。
我们可以问:
如果没有小明,会怎么样?
可能没有出租车服务。
如果没有汽车,会怎么样?
小明可能无法完成同样的运输。
如果没有道路,会怎么样?
出租车无法运行。
如果没有乘客的需求,会怎么样?
根本没有这笔交易。
所以这个1万元实际上是一个:
共同因果结果。
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这些主体都应该直接从这1万元里拿钱。
为什么?
因为其中一些关系已经在更早的交易中结算了。
五、这其实暴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:价值链不是收益链
汽车制造者创造汽车。
汽车销售者出售汽车。
小明购买汽车。
小明再利用汽车创造新的服务。
这是一个连续的因果链:
矿 → 钢铁 → 汽车 → 出租车服务 → 乘客
但:
因果链连续,不意味着收益权也必须连续。
这是非常重要的。
否则现代经济会变成:
我卖给你一块钢铁。
你用钢铁造机器。
机器生产汽车。
汽车生产产品。
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要求:
“汽车以后产生的所有利润,都有我的一份?”
显然不行。
因为:
钢铁已经卖掉了。
六、所以“买断”到底买断了什么?
这里就是问题的核心。
小明买机器,不是简单地“买了机器过去的全部价值”。
更准确地说:
小明购买的是机器所对应的产权和使用权,以及由制度赋予这些权利的收益资格。
所以小明以后使用机器获得收益,是有法律和经济基础的。
但是注意:
这是产权产生的收益权,不是因果贡献自动产生的收益权。
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。
七、这也正是为什么“所有权”和“贡献”必须分开
假设:
小张拥有一台机器。
机器对生产有巨大贡献。
那么:
贡献尺会问:
机器对最终结果产生了多大的因果影响?
而产权制度会问:
谁拥有这台机器?
这两个答案可以完全不同。
例如:
机器贡献很大。
小张拥有机器。
这完全不矛盾。
但进一步的问题是:
为什么小张拥有机器?
这就进入产权制度了。
如果小张合法购买,那么社会承认这种产权。
如果小张偷来的呢?
机器还是有很大的因果贡献。
但小张显然不能因为:
“机器对生产贡献很大。”
就因此获得合法产权。
所以:
因果贡献不能自动推出产权。
八、反过来也一样:产权也不能自动证明贡献
这也是我想补充的地方。
如果小张拥有一台机器。
机器每天产生大量收益。
能不能因此说:
“小张对这些收益拥有全部因果贡献?”
不能。
因为:
拥有一个东西,与创造这个东西的因果关系,是两个不同问题。
小张可能只是购买了机器。
真正的问题是:
小张为机器支付的50万元,到底购买了什么?
答案是:
他购买了一个已经由市场认可的产权。
而不是:
“购买了这台机器从诞生以来所有人的历史贡献。”
九、那么问题又来了:如果产权合法,为什么还要讨论公平?
因为:
合法 ≠ 唯一公平。
这可能是整个争论里最容易混淆的地方。
假设小明合法拥有一家工厂。
法律规定:
工厂利润属于老板。
那么小明拿走利润当然可能是合法的。
但是我们还可以继续问:
这个制度是否公平?
工人获得多少?
老板获得多少?
消费者承担多少?
社会承担了多少风险?
国家提供了多少公共基础设施?
这种分配会产生什么激励?
这些问题并不会因为:
“产权已经合法”
就自动消失。
十、这就是为什么我提出“五把尺子”
如果只用“贡献”一把尺子,我们确实会走进死胡同。
因为:
因果贡献 ≠ 分配比例。
所以至少要把几个问题拆开。
第一把:保障尺
一个人最低应该得到什么?
不能因为一个人暂时没有市场议价能力,就让他失去基本生存条件。
第二把:劳动尺
一个人实际付出了多少不可逆的人力消耗?
劳动是一种真实成本。
第三把:贡献尺
谁真正改变了最终结果?
这里才讨论机器、技术、知识、管理、劳动等主体的因果贡献。
第四把:激励尺
如果这样分配,未来大家还愿不愿意创新、投资、学习、承担风险?
这就是为什么不能简单地把老板利润全部拿走。
第五把:意义尺
我们最终希望社会生产出来的是什么?
经济增长本身不是最终目的。
十一、这样就能解决“机器应该分钱吗”这个问题
我现在更倾向于这样表达:
机器可以是因果贡献者,但机器本身不必因此获得一份独立的货币工资。
因为机器不是一个天然的法律主体。
它的因果贡献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进入经济分配:
例如:
机器的制造者获得销售收入。
机器的所有者获得产权收益。
投资者承担风险获得回报。
社会通过税收分享一部分公共收益。
工人获得劳动收入。
消费者获得产品带来的使用价值。
所以:
机器的因果贡献可以存在,但它不必被设计成一个“领工资的机器”。
十二、AI会让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尖锐
因为过去我们可以简单地说:
机器没有意识。
但是未来AI越来越复杂以后,这个问题会越来越难。
假设一个AI系统:
自己分析市场;
自己设计产品;
自己优化生产;
自己管理供应链;
甚至自己提出新的技术方案。
那么我们还可以简单说:
“它只是工具,所以所有收益都归拥有者。”
吗?
这里至少需要重新审视:
它到底是不是主体?
它有没有自主目标?
它有没有承担风险?
它有没有真正改变结果?
谁拥有它?
谁创造了它?
谁承担它造成的后果?
这正是为什么:
因果关系应该成为制度审视的工具,而不是直接变成分红公式。
十三、还有一个更深的问题:什么时候应该重新审视产权?
这其实是我认为这个讨论真正有意思的地方。
如果一个人买了一辆汽车。
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汽车制造者过去做出了贡献,就要求他永久分红。
这是正常的交易。
但是假设有一天:
某一种机器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生产的基础。
几乎所有人的生产能力都依赖这种机器。
而这种机器的所有权高度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。
那么问题就发生变化了。
这时候我们不能只问:
“他们当初是不是合法买来的?”
还应该问:
这种产权结构是否已经造成了新的系统性权力?
因为:
过去一次合法交易形成的产权结构,可能在未来产生完全不同的社会后果。
这就是为什么产权制度必须能够被社会持续审视。
十四、这也是我和“机器贡献论”最大的区别
我并不认为:
“机器创造价值,所以机器所有者应该永远拿走全部价值。”
我也不认为:
“机器来自过去劳动,所以机器所有者什么收益都不应该拿。”
这两个极端都太简单。
我真正想讨论的是:
一个生产系统中,不同主体的因果贡献、产权关系、历史交易和当前分配,到底是什么关系?
这是一个更复杂,但也更接近现实的问题。
十五、所以回到那辆出租车
小明买车50万元。
然后赚了1万元。
我的答案非常明确:
这1万元不需要分给汽车设计师。
因为汽车已经完成交易。
但是这并不意味着:
“小明拥有汽车,所以小明对这1万元拥有100%的因果贡献。”
小明拥有的是:
这辆车的产权以及由产权制度赋予他的收益权。
而1万元的产生,则是:
小明 + 汽车 + 道路 + 能源 + 平台 + 乘客需求 + 社会环境……
共同形成的结果。
于是:
因果贡献解释“结果是怎么产生的”;
产权解释“谁有权使用什么”;
交易解释“过去的贡献如何结算”;
分配制度解释“共同成果如何分配”;
激励尺解释“这种分配会把未来带向哪里”。
这几个问题必须分开。
十六、所以这位网友的质疑,反而帮我们把理论推进了一步
我甚至愿意把它写成“因果价值论”的一条补充原则:
因果贡献不产生永久分红权。
一个主体对某个东西的形成有因果贡献,
并不意味着:
它可以永远分享这个东西未来产生的一切收益。
过去的贡献可以通过:
工资、购买、合同、专利、股权、税收等制度安排,
进行阶段性结算。
结算完成之后,
新的生产活动又会形成新的因果关系。
因此:
因果关系是一张不断变化的网络,而不是一张永远有效的分红名单。
我认为,这一点非常重要。
因为如果没有它,
“因果价值论”最终确实会变成一种荒谬的:
“凡是和结果有因果关系的人,都来分钱。”
那样的理论无法运行现代经济。
而真正有意义的方向应该是:
用因果关系帮助我们发现贡献,用产权和合同解决交易,用市场发现稀缺性,用制度解决分配,用激励判断未来后果。
这才可能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