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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“新官不理旧账”屡禁不止?关键是重构责任制度与政绩考核

Why "New Officials Ignore Old Debts" Persists: The Key Is Rebuilding Accountability and Performance Metric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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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“新官不理旧账”屡禁不止?关键是重构责任制度与政绩考核

一、问题的根源,不只是政绩观错位

2026年9月,中央纪委办公厅、财政部办公厅公开通报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追责问责典型案例,涉及违规新增隐性债务、化债不实,以及“新官不理旧账”等问题。相关通报再次把一个长期存在的治理难题摆到公众面前:为什么反复强调责任,类似问题仍然会发生?[1]

通常的解释是,一些干部政绩观错位,只想创造自己的政绩,不愿承担前任留下的问题。

这种解释有道理,但还不够深入。

如果一种行为反复出现,不能只追问行为人为什么缺乏责任感,还应该追问:现有制度为什么会让推卸责任成为一种对个人有利、对整体有害的选择?

地方政府债务尤其如此。

一个项目可能在当期带来投资、就业和经济增长,却要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偿还债务、支付利息和承担维护成本。决策者的任期有限,项目的因果链条却很长。

如果当期收益容易被记录为个人政绩,未来成本却由继任者和地方财政承担,那么即使每一任领导都知道长期负债存在,也可能出现重建设、轻运营,重新增、轻维护,重当期增长、轻长期偿付的问题。

因此,“新官不理旧账”至少包含三个层面:

  1. 责任错配: 决策收益与长期成本没有充分对应。
  2. 考核错配: 当期可见的政绩比长期公共价值更容易被评价。
  3. 治理错配: 项目和债务的责任链条没有完整跨越干部任期。

这三个问题相互强化。只强调个人担当,可以处理一部分具体案件,却未必能消除反复产生同类问题的制度条件。

二、为什么现有治理方式容易陷入反复追责?

1. 个人任期与公共责任的期限不一致

政府是一个持续运行的公共组织,不能因为负责人更换,就让原有的合法债务、合同义务和公共服务责任自动消失。

但是,干部的考核和任期通常具有明确的时间边界。

假设某地建设一个大型产业园区:

第一年,项目启动,投资和就业数据增长;第三年,项目建成,相关负责人获得工作成绩;第五年,产业园区入驻率不足,经营收入无法覆盖运营成本;第六年,原负责人已经调任,财政却仍然需要承担偿债和维护责任。

如果考核只看建设速度和投资规模,而不追踪后续运营效果,那么决策者就可能获得与项目全生命周期表现不相称的收益。

继任者则可能面临相反的激励:处理旧项目需要占用财政资源,却不一定能获得与新项目相同的政绩认可。

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长期项目都应该追究个人责任。公共基础设施、医院、学校和生态工程,往往需要多年才能体现价值。

真正的问题是:决策时是否进行了充分论证,成本是否可承受,风险是否如实披露,项目效果是否被持续追踪。

2. 容易计算的指标,挤压了难以计算的公共价值

投资额、建设面积、项目数量、短期增长率,都比较容易统计。

但一个项目究竟减少了多少居民的通勤时间、改善了多少人的医疗条件、节约了多少社会资源、产生了多少长期公共收益,却需要更复杂的评价。

当容易统计的指标成为主要考核依据时,组织就可能围绕这些指标优化行为,而不一定围绕真实的社会目标优化资源配置。

例如,两个地区都建设产业园区:

甲地不断新建园区,投资规模持续增长,但大量厂房长期闲置;乙地优先改造已有园区,推广成熟技术,提高企业生产效率,新增投资额反而较少。

如果只比较新增投资,甲地可能更容易显示短期成绩;如果比较真实产出、资源利用率和长期财政负担,结论就可能不同。

因此,干部考核必须从“完成了多少工作”进一步转向“创造了多少真实价值,以及为此付出了多少社会成本”。

3. 旧账的责任复杂,容易被简单推给某一任

历史项目可能同时存在多个问题:最初决策不充分,后续执行不到位,外部环境发生变化,融资安排不合理,项目运营缺乏市场需求。

如果没有完整的项目档案和责任记录,事后就容易出现两种极端。

一种是前任把问题留给后任,后任以问题并非自己造成而拒绝处理。

另一种是把全部损失归咎于最后接手的人,忽略原始决策、审批、执行和监管中的不同责任。

这两种方式都不利于真实问责。

必须明确: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,不等于承担全部历史过错;承担历史过错的责任,也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当前的治理义务。

继任者有责任依法管理现有债务、控制风险、保护公共利益,但是否应当承担纪律、法律或经济责任,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、职责范围和证据确定。

三、第一项制度建议:建立跨任期的资产负债与项目责任档案

要解决“换人就换账”的问题,首先应当让政府责任不再依赖个人记忆和口头交接。

建议建立覆盖重大公共项目和相关债务的统一台账,并与财政预算、审计、合同管理、国有资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数据相衔接。

每个重大项目至少记录六类信息:

  1. 决策信息: 项目为什么建设,解决什么公共需求,经过哪些论证和审批。
  2. 融资信息: 资金来源、债务规模、利率、期限、担保关系和偿还安排。
  3. 成本信息: 建设成本、运营维护费用、后续更新支出和潜在风险。
  4. 收益信息: 实际产出、公共服务效果、项目现金流及与预期的偏差。
  5. 责任信息: 各阶段的决策、审批、执行、监督和风险处置责任。
  6. 交接信息: 尚未履行的合同、未完成工程、待解决争议和未来财政义务。

这些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级管理,并依法公开能够公开的部分;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信息和国家秘密的内容,应当依法保护。

交接不能只是把文件交给继任者,而应当包含对重大风险的正式确认、问题清单和后续处理计划。

同时,应由审计或其他具有独立性的监督机制核实关键数据,避免台账本身变成另一种形式主义。

四、第二项制度建议:将干部考核从“任期成绩”扩展为“全生命周期绩效”

干部考核需要解决一个关键问题:不能只评价项目建设时的表现,还要评价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真实效果。

建议将重大项目考核划分为四个阶段。

第一阶段:决策前评价

重点检查:

  • 是否存在真实的公共需求;
  • 是否比较过新建、改造、共享和推广成熟技术等不同方案;
  • 是否充分评估债务承受能力;
  • 是否考虑长期运营和维护成本;
  • 是否经过必要的风险评估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程序。

决策阶段的目标不是保证项目永不失败,而是确保项目在当时的信息条件下具有合理依据。

第二阶段:建设期评价

重点检查资金使用是否合规、工程质量是否达标、成本是否异常增长、项目进度是否合理,以及是否出现未经批准的新增债务。

不能把工程提前完工直接等同于优秀绩效,也不能把投入金额越大视为贡献越大。

第三阶段:运营期评价

项目建成后,应根据项目类型,持续考察实际利用率、服务质量、运营成本、财政补贴需求和长期收益。

例如,医院项目不应只考察建筑面积和设备投入,还应评价医疗服务能力、资源利用率和财政可持续性;交通项目则应关注实际客流、通行效率、维护成本和对区域发展的贡献。

第四阶段:离任后评价

对于重大项目,应保留跨任期的跟踪评价机制。

如果前任推动的项目在后续产生了真实而持续的公共收益,应当能够在项目档案中体现其贡献;如果项目在后续暴露出重大风险,也应当追溯到相关决策和执行环节。

但必须注意,离任后评价不等于无条件追究历史责任。应区分当时合理的判断、正常的外部变化、管理失误、违规决策和故意隐瞒。

这样才能让长期负责的人得到合理评价,也让真正的失职和违规行为难以通过调任逃避责任。

五、第三项制度建议:重新设计考核指标,防止“数字政绩”

可以建立四类相互补充的考核指标,而不是把所有成绩压缩成一个容易被操纵的总分。

1. 财政可持续性指标

关注债务风险是否得到实质改善。

包括债务偿还安排、利息负担、财政承受能力、拖欠款项、或有负债和新增隐性债务等。

不能只看债务余额是否下降,还应核实是否只是更换了融资主体、延长了偿还期限,或者将债务转移到其他单位。

2. 公共服务与居民福祉指标

关注财政投入是否真正改善了居民生活。

例如,公共交通是否节约了通勤时间,医疗资源是否更加可及,公共住房是否有效增加了可负担供给,教育资源是否得到合理配置。

这些指标能够避免地方政府只追求容易展示的工程规模,而忽视普通人实际获得的服务。

3. 资源使用效率指标

关注同样的资源投入,究竟产生了多少真实产出。

应当比较新建与改造、重复建设与区域共享、一次性投资与长期运营等方案。

对于成熟产业和成熟技术,还应评价推广应用带来的效率改善。不能因为某项技术已经成熟、缺乏新项目的展示效果,就忽略它可能为社会节约的大量劳动和资源。

4. 政务诚信与履约指标

关注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合同、兑现合法承诺、及时披露风险,以及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拖欠、毁约和虚假化债。

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《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》,已经提出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,将政府守信履约情况和实施成效纳入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,并明确不能以政府换届或责任人更替为由毁约。[2]

下一步的重点应是让已有原则更充分地进入项目管理、干部评价和监督实践,而不是简单重复制定原则。

六、第四项制度建议:把“解决旧账的成绩”与“制造旧账的责任”分开评价

这是最容易被忽视、却非常关键的一项制度安排。

如果接任者接手了一个债务沉重的地方,那么即使其积极处理问题,也可能因为偿债支出增加、投资增速下降而显得政绩不佳。

如果考核不作区分,就可能产生逆向激励:揭露问题的人承受压力,掩盖问题的人暂时获得好看的报表。

建议建立两套相互独立的评价机制。

第一套:历史责任评价。

重点考察原有项目的决策是否合规,风险是否充分披露,是否存在违规举债、利益输送、虚假报告或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。

第二套:现任治理绩效评价。

重点考察接任者是否及时摸清风险、如实报告、依法履约、制定可执行的处置方案、控制新增风险,并尽可能减少社会损失。

两套评价不能相互替代。

前任存在违规行为,不代表继任者可以拒绝处理现实问题;继任者积极化解债务,也不代表原始决策中的违规责任可以被抹去。

同时,对接任者应给予与问题严重程度相适应的财政资源、政策协调和专业支持。不能只下达化债任务,却不考虑当地真实的偿债能力。

这不是降低责任标准,而是让责任要求与履责条件相匹配。

七、第五项制度建议:建立旧账分类处理机制,而不是要求一律照单全收

“理旧账”不等于不加区分地承认每一项历史安排。

合理的制度必须同时保护公共信用和财政纪律。

历史问题类型 建议的处理方式
合法有效的合同和债务 依法履行;确有困难时依法协商调整
存在违规举债或违法担保的问题 核实事实、厘清责任,依法处理
具有公共价值但现金流不足的项目 评估财政承受能力,调整运营和融资方案
长期需求不足、持续亏损的项目 评估转型、盘活或退出,控制继续投入造成的损失
债务数据不实或虚假化债 核实实际风险,纠正数据并追究相关责任
政府承诺与现行法律、政策存在冲突 依法审查,履行必要程序,妥善处理相关权益

尤其需要区分三个概念:债务被置换、债务偿还压力降低、债务风险实质消除。

它们并不是同一回事。

置换可以改善期限和利息结构,却未必改变项目缺乏收益的事实;项目具有公共价值,也不意味着其融资规模和偿还安排一定合理。

债务处置应当回到真实现金流、财政能力、法律责任和公共需求,而不是追求报表上的单一数字。

八、第六项制度建议:将重大决策的收益和长期成本纳入同一套评价

重大公共项目的决策,应当同时回答三个问题:

第一,项目创造了什么价值?

第二,为此消耗了多少社会资源?

第三,相关成本和收益将在什么时间、由谁承担?

可以建立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:

项目净社会价值 = 长期公共收益 − 全生命周期社会成本。

其中,长期公共收益包括公共服务改善、生产效率提升、时间节约和其他社会效益;全生命周期社会成本包括建设投入、融资成本、运营维护、资源消耗以及挤占其他公共需求的机会成本。

这不是一个能够直接替代所有专业评估的万能公式,而是提醒决策者:不能只统计当期投资,不统计未来成本;不能只统计项目自身收益,不统计其他方案因此失去的机会。

例如,建设一所新医院,可能确实能改善当地医疗服务,但决策时仍然应当比较扩建现有医院、优化设备利用、改善交通接驳、引入区域医疗协作等方案。

如果已有成熟方案可以以更少的资源满足同样的需求,那么继续新建不一定是最优选择。

反过来,如果现有设施确实无法满足需求,新建设施即使短期没有盈利,也可能具有很高的公共价值。

因此,公共项目不能简单以利润决定存废,也不能因为冠以公益之名,就免于成本和风险审查。

九、从六把尺子看,考核制度还应当防止另一种偏差

前面讨论的改革,不能只围绕债务余额和财政纪律展开。它们还应当接受更完整的公共价值评价。

从六把尺子的角度看:

  • 保障尺: 债务处置是否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和普通人的基本权益?
  • 选择尺: 是否保留未来公共投资和社会发展的空间?
  • 劳动尺: 项目是否真正减少必要劳动和资源浪费?
  • 贡献尺: 项目带来了多少可归因的真实改善?
  • 激励尺: 制度是否让决策收益与长期责任更加对称?
  • 意义尺: 项目是否服务于真实的社会需要,而非仅仅满足短期展示需求?

这六个问题不能简单加权成为一个总分。

例如,一个项目可能具有很高的公共意义,却存在不合理的融资安排;另一个项目可能短期财务回报有限,却显著改善了偏远地区的基本医疗条件。

前者需要纠正融资和责任问题,后者则应当在合理控制成本的前提下评价其公共价值。

制度的目标不是让所有项目都追求利润,而是让不同类型的价值都能被识别,让不同类型的成本都不能被隐瞒。

十、从探索性社会的角度看:既要追责,也要允许合理试错

如果把所有失败都视为错误,把所有长期项目都视为潜在风险,干部就可能为了自保而回避创新。

但如果只强调探索和发展,不追究违规举债、信息隐瞒和虚假化债,又会形成新的道德风险。

合理的制度应当区分三种情况。

第一,经过合理论证、依法依规实施,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而未达预期的项目。应当复盘经验、及时调整,不能仅凭结果倒推决策必然错误。

第二,论证不足、管理失误或者风险控制不到位的项目。应当根据具体职责和过错程度,进行整改和责任认定。

第三,明知违规仍然决策、故意隐瞒风险、虚假报告或者利用制度漏洞逃避责任的行为。应当依法依规追责。

这体现了一种重要的治理原则:对真实探索给予合理空间,对真实损失进行透明复盘,对违规和欺骗建立明确责任。

否则,制度可能在两个极端之间摇摆:要么鼓励冒进、把风险留给未来;要么过度惩罚失败,让所有人都只愿意选择短期安全的事情。

十一、最终目标:让公共责任跨越任期,让考核回到真实价值

“新官不理旧账”表面上是前任和后任之间的责任冲突,深层则是公共责任的期限、个人激励的期限和社会价值实现的期限没有充分对齐。

因此,真正有效的治理机制,应当建立在以下原则之上:

  1. 责任跨任期。 项目和债务的历史记录不能因人员更替而中断。
  2. 考核看长期。 既评价建设阶段,也评价运营效果、财政成本和公共收益。
  3. 责任与资源匹配。 要求接任者处理旧账,也要提供合理的处置权限、资源和协调机制。
  4. 依法分类处理。 合法债务依法履行,违规问题依法追责,困难项目依法重组。
  5. 鼓励如实披露。 发现问题、控制损失、依法化解风险,应当得到合理评价。
  6. 建立真实反馈。 把项目的实际结果反馈到下一轮决策,避免同类问题不断重演。

从价值流动的角度看,债务并不只是一个需要从报表中消除的数字。它代表过去对未来资源的占用。只有当公共投入转化为真实的社会收益,债务风险得到合理控制,公共资源才能重新进入健康的创造、转化、流动和再生产过程。

从最小化社会必要劳动的角度看,政府也不能只追求新建项目。提高已有设施的利用率、推广成熟技术、减少重复建设、改善公共服务的组织方式,有时比不断增加投资更能提升社会整体效率。

归根结底,干部考核不能只问“你在任期内做成了什么”,还要问“你为此留下了什么成本、创造了多少长期价值,以及你是否为后来者保留了继续发展的空间”。

一个成熟的制度,不是寄希望于每一任负责人都比上一任更有担当,而是让责任能够追溯、成本能够识别、贡献能够评价、问题能够纠正。

政府可以换届,公共责任不能随之消失;项目可以重新评估,合法权益不能因负责人更换而失去保障;决策可以失败,但真实的经验必须进入下一轮制度改进。

只有这样,“新官理旧账”才不再是一种依赖个人品德的临时要求,而会逐渐成为公共治理中稳定、可执行、可检验的制度常态。


参考资料

[1] 中央纪委办公厅、财政部办公厅:《公开通报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追责问责典型案例》,2026年9月11日。人民网:查看通报。

[2] 国务院:《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》,2016年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:查看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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